著名商標不保,只因變成通用名稱!!

image_print

近年網路搜尋引擎之巨頭Google也面臨被當作通用名稱之危機,並且被第三人向法院提出商標訴訟。原由來自於2017年3月,原告David Elliott 及Chris Gillespie註冊了763網域,皆以googlegoogle 放大鏡一詞與其他字為組合,如: googledisney.com、googlebarackobama.net…等等。根據統一網域名稱爭議仲裁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Google公司向美國國家仲裁院提出申訴,而最終判決為將全數含有google一詞之網域轉給Google公司。


因此,原告轉而向亞利桑那州地方法院提出撤銷Google公司在電腦硬體、軟體、網際網路搜尋之兩件聯邦註冊商標。其主張「google」一詞已成為「通用名稱」,並聲稱他們註冊與google相關之網域為善意。2014年9月法院做出裁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David Elliott 及Chris Gillespie一路將此案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最終於2017年10月,法院還是駁回了原告請求。

藍白紅轉燈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9條第一項第二款,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此為在申請註冊前,申請人需注意商標名稱不可在相關之指定類別對既有之通用名稱主張權利,例如:

「紅、藍、白三色旋轉霓虹燈」為理容院的通用標章,指定類別於第44 類、「花崗岩」,為天然石材,指定類別於第19類、「清潔劑」,指定類別於第03類、「電腦」,指定類別於第09類、「LED」,指定類別於第09、10、11類…等等,商標權人不可在對應之相關類別主張其商標權利,因該通用名稱已在市場上普遍被使用為敘述商品/服務之名詞,若為一人壟斷該通用名稱之權利,則會造成市場不公平競爭。

下列通用名稱曾經為著名商標,但因商標權人未盡到維權之責任,最終無法避免淪為通用名稱,喪失其商標之權利:

  1. 強力膠 (super glue)
  2. 立可白 、 修正液(wite-out)
  3. 阿斯匹靈(aspirin)
  4. 拉鏈zipper
  5. 公仔麵

而另一方面,當一商標已成為著名商標,經商標權人不當的維權使用,該著名商標恐將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而最後將因無識別性而無法主張其排他權。根據我國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四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因此,商標權人於註冊後應積極維護其商標之權益,萬不可因已獲得註冊而掉以輕心。一旦發現他人將該註冊商標作為通用名稱使用時,一定要立即採取相關之維權措施。隨時注意該商標名稱/標章於業界發展運用之情況,以避免成為通用名稱或標章的悲劇。

如有任何疑慮,歡迎與本所聯絡!

法務商標暨海外事業務部

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Reference Links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