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國立大學得否以廠商身份參與投標?
答:「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註一)、機構(註二)或團體。」「三十二、『機關』及『自然人』可否以廠商身分參與政府採購?答:採購法第八條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是以,『機關』及『自然人』於符合招標文件所定資格條件之情形下,得以廠商身分參與政府採購。但機關參與競標,應符合其設立之目的、宗旨。」「機關如欲參與政府採購之競標,應符合機關組織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有違反上開意旨之虞時,應檢討其得否以此方式繼續參與採購競標,及是否修改機關組織及職掌。」分別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明定、工作會文化藝術採購一百問、89年3月14日(89)工程企字第89006709號所揭示。申言之,政府採購法第3條所稱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仍屬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稱之廠商,自得以廠商之身分參與政府採購,惟機關參與競標,應符合其設立之目的、宗旨(註三)。是以,國立大學在符合其設立之目的、宗旨下,以廠商之身份參與競標,尚為法所許;惟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三、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辦理者,因係以政府機關為限(註四),故國立大學不得為之(註五)。
【註釋】
註一:例如技師公會即屬法人,惟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以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例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結構或設備審查或鑑定得委託團體為之)為限,於旨揭招標案技師公會並非參選資格所指依法令得提供採購標的之法人,不得為投標廠商,工程會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O一五三八八號函:「本案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旨揭四案廠商資格異議者係廠商資格所稱『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之法人是否包括技師公會,按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應為技師事務所(自然人)及營業範圍列有旨揭規劃設計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上述參選資格列入『法人』並無不當,至技師公會雖其為法人,惟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以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例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結構或設備審查或鑑定得委託團體為之)為限,於旨揭招標案技師公會並非參選資格所指依法令得提供採購標的之法人,不得為投標廠商。」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