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facebook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about 4 years ago

有關勞動法資訊的傳播,其實小編可以選擇以簡單的條列式列出各種內容即可,我說你照做簡單明瞭。
而且按數據來看,大家也比較喜歡直接看「答案」,而非「過程」😥

不過,網路時代資訊快路流通,雖然使得大家可以快速地充實資訊,但也導致了難以判斷資訊是否正確的問題。

...

因此,小編才會嘗試撰寫相關勞動議題的文章,雖然仍遠不及本會課程講師,但多少能作為專業能力的展現與背書。


下圖,為小編為蒐集勞動議題與資訊時,偶然看到的資料,該文所引之判決,確實存在,該判決亦已確定,因此該文之推論:


👉「勞工按 #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得要求預告工資」👈


此見解有利於勞工,復又屬於法院確定之判決,因此該推論似屬無誤(!?),畢竟都已有法院見解贊同此見解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勞簡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參照 https://reurl.cc/9XzvdO )。


然而這個論點與說法,顯然屬於特例中的特例😕,也與小編一直以來的觀念「完全衝突」❗️❗️因此小編又再稍微花了點時間查看其他判決。

其中,勞工援引該法院判決見解,請求預告工資的判決有以下: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
📣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
📣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25號民事判決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然以上判決,就勞工請求預告工資部分,皆無法院認同該見解。因此,勞工請求預告工資之請求,於上述判決中

全數遭法院駁回❗️❗️無一例外❗️❗️


網路使資訊快速流通,人人都能透過網路成為專家,但在學習的路途中,還是要小心資訊來源的正確性;除了正確性外,也應考慮各說法之通用性。

小編也仍在學習的路途中,但既然有那麼一點點的專業,又肩負傳播知識的責任,當應戒慎恐懼引以為鑑。

See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