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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理由 法官不判死…

殺人犯黃東明逃過死刑,死者家屬失望,屏東地院認為黃男縱經假釋出獄,已年逾8旬,再犯風險低,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
(記者李立法攝)

殺人犯黃東明逃過死刑,死者家屬失望,屏東地院認為黃男縱經假釋出獄,已年逾8旬,再犯風險低,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的必要。 (記者李立法攝)

2022/08/26 05: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現今司法機關對於判決死刑愈加趨於保守,曾任司法官的律師呂俊杰盤點法院不判死的理由包括「自首」、「精神障礙」、「未達兩公約可處死程度」、「再犯可能性低」、「達成和解」等,也會根據刑法五十七條規定,將「信教」或「在校操行良好」等納入量刑考量。

司法機關判死刑愈來愈保守

呂俊杰舉例指出,二○二○年,王秉華與妻子在車上爭吵後,隨機殺害路邊機車騎士,一審認為王不構成自首,判王死刑;二審改為認定王符合「自首」,依此判無期徒刑。

精神障礙更是法官不判死的「大宗」理由,即使不少殺人案被告經鑑定,犯案時並未受疾病影響,但多半仍獲免死,小燈泡命案凶手就是典例;被告王男雖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檢方偵查認為他的犯罪行為沒有受精病影響,法院審理時,最後是以「被告透過治療或心理輔導後,再犯可能性低」為由,判無期徒刑確定。

另有一名患思覺失調症的鄭男,二○一九年在火車上不滿車長查票發生口角,見鐵路警察前來處理,掏出尖刀刺警腹部致死,一審以鄭患精神病為由判無罪,二審雖認定有罪,但以「精神障礙」為由僅判刑十七年。

兩公約也被廣泛運用,男子李昆霖二○一六年對油漆行老闆不滿,前往油漆行騎樓縱火燒死老闆的兩名長輩,被認定犯行未達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獲判無期徒刑。

男子曾智忠偕同犯案時還是女友的蔡京京絞殺蔡母棄屍,一、二審判曾男死刑,結果更一審法官考量曾男在高中、大學時「在校操行良好」,從事軍職期間記功、嘉獎十次,因此改判無期徒刑,也引發不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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