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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84537A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公立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支持家庭育兒,使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幼兒園及國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以下併稱公立幼兒園)。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加置專任照顧服務人力一人。

(二)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期間所需之鐘點費或加班費差額。

(三)行政費: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四)寒、暑假加托服務午餐費及點心費。

(五)加置教師助理員經費。

    前項補助項目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公立幼兒園補助經費,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其補助比率如下:

(一)第一級: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

(二)第二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第三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四)第四級: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

(五)第五級: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國立學校附設或附屬公立幼兒園,採全額補助。

    本署得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調降第一項補助額度。

 

五、本要點補助,其申請及撥款程序如下:

(一)經費申請:

1、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者,依本署公告之期限,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後,層轉本署依各園人力配置及辦理情形審核後,核定之。

2、申請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補助者,由公立幼兒園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至幼生系統填具開班資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幼生系統審核後,傳送本署依各園實際開辦情形核予補助。

(二)經費請撥:

1、由本署依各園前一學年度各學期及寒、暑假期間參與延長照顧服務幼兒之情形,於每學年度辦理前,預為核定當學年度所需經費,並預先撥付部分經費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於各學期開學後,依幼生系統各園登載之幼生參與情形,計算各月收費總額及計算不足款,扣除前期撥付數後,再撥付剩餘經費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六、本要點經費支用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支用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所定期限辦理。

(二)公立幼兒園因幼兒中途加入或離園,致政府支付費用有不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經費核銷前,得報本署追加補助經費;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人事費有賸餘者,由公立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返還本署。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本署核定內容執行。

七、公立幼兒園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不得強迫。

(三)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其他注意事項,分別訂定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五)期間及時間: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2、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3、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4、公立幼兒園獲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人力補助者,提供十五名幼兒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假期間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但招收第十六人以上之服務日數不在此限。

(六)幼兒收費及退費:

1、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4、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5、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七)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1、進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甄選。但學期中臨時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得由各園自行公開甄選。

2、薪資支給: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3、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暑假期間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4、加置之照顧服務人員,屬於不定期契約;其考核及晉薪,準用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契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應優予獎勵。

    公立幼兒園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假加托服務情形,列為本署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般性補助款之考核項目之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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