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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南投縣國民中學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2013612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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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促
        進身心健康,及利用學期中課外時間在校實施補救教學,擴大學習效果,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國中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辦理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學生以自由參加為
        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三、活動時間如下:
(一)寒假學藝活動:以不超過二週,總節數不超過四十節為原則。
(二)暑假學藝活動:以不超過六週,總節數不超過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三)課業輔導:以每週五天,每天不超過一節課,並不得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原
       則。
(四)寒暑假學藝活動以上午辦理為原則,如因辦理戶外活動得調整之。
四、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由各校視需要自行規劃,師資可外聘。活動內容可
        包括:
(一)補救教學:得依學生學習結果及需要,實施補救教學,唯不得上新課程。寒暑
       假學藝活動之補救教學課程不得超過全部課程百分之五十。
(二)學習指導:指導學生學習方法,介紹課程特性等,並開放圖書館(室),指導
      其使用方法,安排閱讀指導,讀物選擇等活動,以增進學生閱讀能力及學習技
      巧。
(三)藝文活動:安排作文、美術、書法、電腦、演講等有關活動,以引導學生學習
       興趣,發掘學生特殊才能。
(四)科學活動:安排科學園遊會、採集、觀察、實驗、研究等活動,以啟發學生對
       科學之興趣,培養正確的科學觀念與態度。
(五)童軍活動:辦理童軍活動,培養學生互助、合作、仁愛、服務之精神。
(六)康樂活動:安排體育、音樂、電影、舞蹈、韻律遊戲等有關之活動,以鍛鍊學
       生健康的身心及陶冶優美情操。
(
七)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安排鄉土語言教學(河洛語、客家語、原住民語等)及鄉
      土活動等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培養學生熱愛鄉土的情懷,進而瞭解尊重不同的
      文化。
(八)其他:視學生需要安排各項參訪活動。
五、寒暑假學藝活動表現及課業輔導表現均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經費收支依據下列規定處理:
(一)收費標準:考量各區家長經濟條件差異性、學校自主性並顧及學校收支平衡,
       收費標準以採彈性計費、實收實付、取之於學生用之於學生為原則,學生每生
       每節收費標準訂為新臺幣十六元至二十二元。各校並依學校規模大小、教師編
       制、課程需要,並考量社區特性、學生參加意願、減免學生數等,召集教師代
       表、家長代表共同訂定每位學生每節收費額數,乘以實際上課節數收費。
(二)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可跨年級、班級實施,班級學生人數平均
       以不超過教育部頒訂班級人數為原則。
(三)家境清寒且具有低收入證明之學生,應准其免繳納費用。其餘減免名額由學校  
       自訂。
(四)經費之開支包含鐘點費及行政費兩部分。
       1.教師每節授課鐘點費為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優
          先,按實際授課時數支給,餘額為行政費。
        2.行政費包含支付紙張、水電、雜支等費用,實際參與此項工作人員,得請領
           加班費。
(五)經費之收支:收費應正式給據並編序號,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專款專用,
       如有結餘,應作為學生獎勵,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及設備之用。
(六)活動結束後,應將收支情形公布。
七、各校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業輔導,學生因故無法參加,應依實際上課節數
        比例辦理退費。
八、學生留校參加寒暑假學藝活動及課業輔導期間,得酌請相關人員參與,以維護
        學生在校之安全。學生放學時,學校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學生通過交通岡之
        安全,並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放學及回家路上之安全。
九、私立國中(含高中職附設國中部)辦理寒暑假學藝活動或課業輔導,準用本要
        點。
十、本府對各國中實施寒暑假學藝活動,應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並據以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