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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3中學生未檢控即判入兒童院 官不發保護令13歲女還押27日終回家 (14:15)

8月29日深水埗警署外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警方在附近拘捕3名13至15歲中學生,並在沒有檢控罪行下,兩日後押解他們上少年庭申請保護令,3人一度被判入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暫住,以待索取福利報告,再決定是否批出保護令。案件今日(27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少年庭再訊,3名學生各自的報告均稱頒保護令並不合適,應交由家人照顧。裁判官接納報告內容,沒有頒下保護令。代表律師庭上透露,15歲女生被指控藏有「雷射筆」及防毒呼吸器的指控出錯,警方已澄清實為細電筒及普通口罩。

兩名15歲學生的代表律師透露,他們早前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獲批許可,分別於9月5日及9月10日離開屯門少年院。另一名13歲女生由8月31日還押院舍至今,歷時27日,當庭釋放。據了解,3人暫時未被起訴任何控罪。

就15歲女生的案件,代表律師澄清警方指控她被捕時藏有「雷射筆」及防毒呼吸面罩,但在高等法院審理司法覆核申請時,警方已澄清實為細電筒及普通口罩。代表律師曾去信警方更改有關指控,但未獲回覆,故福利報告在錯誤資訊下調查。

另外,15歲女生案發當時獲准成為紅十字會會員,故身上有口罩、急救用品、紓緩肌肉痠痛的噴霧等,可能是提早購買用品,準備參與相關活動,而福利報告指出,女生與家人關係良好,作息有規律,並承諾改善學業,建議由家人照顧,不適合頒保護令。

15歲男中學生的福利報告指出,他與家人關係融洽、互相支持,在校內品學兼優,教師評價良好,成績曾是全級首十名,父母有能力及願意照顧男生,讓他重拾正常青年的生活,毋須法庭、社工或警方協助,故不適合頒保護令。

13歲女生報告稱,她在校內表現良好,自今次被捕後,避免牽涉示威活動,父母亦會多加監管,家人並與社工緊密聯繫,不適合頒保護令。

裁判官黃國輝閱畢3人報告內容,考慮《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頒保護令的情況,終接納報告建議,不會向3人頒布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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