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蒐證(五)–警察執行勤務時,民眾可否錄影反蒐證?

高雄草衙道滴答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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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執行勤務時,民眾到底可否錄影反蒐證呢?

一、法務部的新函釋認為可以

法務部對於民眾於員警執行勤務時,可否錄影反蒐證一事,原先於101年9月13日以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表示需要在場人同意才行;隨後於102年2月8日以法檢字第10204503780號函補充前開函釋(筆者按:法務部的函說是補充原函釋,但其實應該是改變見解,以補充稱之,是比較委婉的說法了),提及只要拍攝內容不違反「偵查不公開」,都可以錄音錄影方式保全證據。

二、法院也認為對臨檢員警反蒐證,不侵害肖像權或隱私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68號裁定認為:「……是公務員對人民執行公務時,自身即為基本權拘束對象,自不得對人民主張基本權。再者,縱公務員基於私人地位在公共場域中,所得受隱私之保障,亦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參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員警2人既於上開公眾往來之道路執行公務,而此等公權力公開行使之情形,該執法之公務員依一般通念當無客觀合理之隱私期待,且員警王OO於被移送人2人拍攝過程中多次以違反偵查不公開為由制止被移送人2人拍攝,並未以侵害隱私為由禁止拍攝,亦難認本件員警2人主觀上有隱私之期待。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明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益徵警察於執行職務時,本應積極表明身份而無合理隱私期待。」

三、結論:倘若是公開場合的臨檢,並非偵查中案件,可以錄影反蒐證

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秩字第68號裁定,漂亮地分析、闡釋員警在執行勤務過程當中,本來即屬於公權力行使,亦無隱私期待,且針對法務部函釋予以回應,令人激賞。而也可以看得出來法院認為在公開場合執行公務,並無侵害隱私權、肖像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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