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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親子共乘相關法規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3月 更新日期:109年3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彭文暉 編號:R00943
一、題目:自行車親子共乘相關法規研析
二、所涉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申請測試及合格標章作業規定」
三、探討研析:
(一)近日報載,過去交通法規明定自行車不能載人,婦幼團體因而呼籲比照國外開放自行車合法附載幼童,讓父母可選擇不同交通工具帶孩子出門。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道交條例)有關規定經修正後,自本(109)年3月起,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前、後座將可合法附載一定年齡以下之幼童。(2020.03.03 /聯合晚報/A8版)
(二)報載交通部表示,已陸續修正道交條例第76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稱道交規則)第122條等規定,年滿18歲之駕駛人可在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安裝合格之兒童座椅,前座得附載1歲以上、4歲以下,體重15公斤以下之幼童;後座得附載1歲以上、6歲以下,體重22公斤以下之幼童。另據該部說明,修正上開法規及訂定審驗標準後,民眾應可方便購得合格之自行車兒童座椅。惟如有使用不合格座椅附載幼童者,依法仍可課處罰鍰。(2020.03.03 /聯合晚報/A8版)
(三)交通安全管理法規
1.依去(108)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及定自本年3月1日施行之道交條例第76條規定,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駕駛人須年滿18歲,且所附載幼童之年齡、體重應符合規定,並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違者,可處新臺幣3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罰鍰。至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則由交通部定之。
2.按交通部與內政部已會銜修正道交規則第122條條文,除明定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之合法要件,並規定附載幼童僅以1名為限,且須使用合格之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所稱合格之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自行車兒童座椅,係指符合「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申請測試及合格標章作業規定」並標示合格標章者。
3.經查交通部業於本年2月27日分別以交路字第10950022564號及第10950022567號公告,指定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及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為執行附載幼童之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及自行車兒童座椅相關安全事項之專業機構及檢測機構。
(四)商品安全標示法規
1.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如有危害消費者安全之可能,應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同法第24條並規定,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2.依商品標示法第7條、第8條及第10條之規定,商品標示應以中文文字為主;進口商品應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商品有危險性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商品如未依上述規定為標示,依同法第15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並得課處罰鍰。
3.道交規則第122條第5項亦規定,附載幼童之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兒童座椅之製造商及進口商,應於其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加註附載幼童之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四、建議事項:
(一)研議強制自行車附載之幼童配戴安全帽
自行車「親子共乘」固符社會需求與世界潮流,目前雖經修法明定駕駛人及附載幼童應符合一定年齡、體重之要件,且須使用合格之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兒童座椅,惟騎乘自行車附載幼童仍有相當風險,如欠缺適當之安全保護,幼童所受傷害勢將高於成年人。因此,相關主管機關除應積極宣導民眾遵守自行車載人騎乘之安全規範外,未來交通部亦宜研議強制自行車附載之幼童應配戴安全帽,以保護兒童之安全。
(二)查核取締市售不合格之自行車兒童座椅
儘管修法開放腳踏或電動輔助自行車附載幼童,惟民眾仍須使用符合標準且標示合格標章之自行車及兒童座椅;否則,仍可課處罰鍰。按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製造商及進口商,依法本應確保其商品符合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並就其使用安全注意事項為必要之標示。為免不肖業者規避法令、投機取巧,交通部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等主管機關對於市售各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是否確依規定取得合格標章並標示相關注意事項,自應積極查核並嚴格取締,以維護消費者之權益。

撰稿人:彭文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