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罷韓連署書」可換「一元煎餅」,這樣違法嗎?

拿「罷韓連署書」可換「一元煎餅」,這樣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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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像是雞排、珍奶祭品等針對政治的促銷、響應行為,在選前其實屢見不鮮,是否真有人為換得煎餅而投入罷免提議也很難說得準,但不可否認,此種行為屬於《選罷法》的射程範圍內,確實有些危險。

文:楊孝文(律小編的法巢

近來有媒體指出,高雄有某煎餅業者,為了響應罷免行動,將原價為70元的煎餅,要以1000元的價格出售給韓粉;且如在限定期間內,手持剛寫好的罷免書,或有照片佐證之罷免書,得免費(或以1元)取得煎餅一份,引起網路上熱議,更不乏許多支持與反對群眾到場,場面一度緊張。

有反對群眾,也針對罷免送煎餅的行為,向警察機關告發認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也有反對群眾檢舉業者未如實開具發票,或質疑此種銷售方式,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之虞,要求有關機關應盡速介入調查。

對此,有議員力挺並指出:「這個行銷的手法之後,其實他並沒有完全有任何一件是真的用罷免連署書來換煎餅,所以這個行為是沒有成立的」。

送煎餅挺罷免,到底有沒有違法?

具爭議的政治事件,通常牽扯民眾的敏感神經,姑不論實情或政經情勢如何,針對報載內容,或許我們可以嘗試從中探討相關法律問題。

首先,罷免送煎餅的行為究竟有無違法呢?在分析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該要先了解罷免的程序為何。

罷免程序是這樣的,依照《選罷法》第75、76條規定,在公職人員就職滿1年後,得由該選區選舉總人數1%以上之人,其中一人任領銜人,填具罷免提議書及將提議人名冊進行造冊後,送交選委會提案罷免。而依《選罷法》第79至81條規定,在提案符合規定後,即開始60日的徵求連署期間,且需在該期間內徵得該選區選舉總人數10%以上之人成為罷免案連署人後,罷免案才可以成立。

成立後,還需要再透過投票程序定之,依照《選罷法》第87條以下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20~60日內為之,於罷免投票完成並公告投票結果時,如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同意票達該選區選舉總人數25%以上,罷免案即通過,被罷免人並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罷免韓國瑜連署踴躍 台灣基進高雄急募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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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質疑,高雄市長於2018年12月25日始就職,迄今仍未滿一年,根本無從罷免,即便有人於現階段提案罷免,甚至違反《選罷法》的規定,但因根本無從向選委會進行提案,此時要論以何等刑事或行政責任,或許操之過急。

然而,《選罷法》第102條第1項第2款將「以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行求期約或交付罷免案有提議權人或有連署權人,使其不為提議或連署,或為一定之提議或連署」列為犯罪,依法得處1至7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至1000萬元罰金,並未限定須於得罷免時期始有上開條文之適用。因此,僅要有上開行求期約或交付行為,理論上仍在《選罷法》射程範圍內。

但真的會構成犯罪嗎?

實務上,在討論是否構成賄選時,特別強調應具備「對價關係」,才能判斷是否違法。所謂對價關係,是指行賄者之一方,已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是為了使罷免提議人就提議或連署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而在受賄者之一方,也須有同樣的認知,且不以行賄金額多寡為絕對之判斷,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倘足認其與要約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間,具有對價關係時,始足該當犯罪(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號判例要旨參照)。

本案中,倘確實如報載內容所稱業者以「在限定期間內,手持剛寫好的罷免書,或有照片佐證之罷免書,得免費(或以1元)取得煎餅一份」,就「有照片佐證之罷免書」持有人而言,應可認為持有人本身已有參與罷免之意思,此時業者與持有人間交易煎餅之行為,應不具有對價關係存在,而為單純之贈與或買賣。

而就「剛寫好罷免書」之持有人而言,則需綜合行賄金額(定價為70元之煎餅)、社會價值觀念(此種行為是否為社會所容許)、雙方認知(是否具有引起他人參與罷免的誘因)及其他客觀情事(例如:促銷噱頭或試圖影響罷免結果、是否違反商業倫理等)進行判斷。

以行賄金額而言,有媒體調查指出議員選舉買票行情不一,一票從300元至5000元,甚至更高可能都有,此雖與邀集罷免案提議人的類型有間,但非不能作為參考。因此,如以定價為70元之煎餅作為罷免提議之對價,似乎略嫌兒戲。

此外,此種促銷、響應行為(如常見的雞排、珍奶祭品文),在選前其實屢見不鮮,況且,是否真有人為換得煎餅而投入罷免提議,其實也很難說得準。但不可否認的,此種行為在法律上確實有些危險,還是要特別注意。

韓國瑜出席反鐵籠公投凱道大會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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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7日舉辦反鐵籠公投凱道大會師活動,下午3時正式登場,黨內總統初選參選人韓國瑜發表談話時難掩激
動,台下支持者也熱情回應。
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8年7月7日

那麼,韓粉買煎餅要1000元,合法嗎?

接著我們也試著分析「針對韓粉賣1000元」,有沒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消費者保護法》的問題呢?

筆者近期曾發表「律師觀點:商家有無挑選顧客的權利?」一文,提到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和顧客相互間都有「挑選」的自由,你可以不買我的東西,我也可以不賣給你。而業者以交易上具有選擇的自由,指定服務特定人群,實質上應當不會構成交易歧視,且此種交易選擇,乃市場競爭與淘汰機制之體現,並不至於違反《公平法》。

再考量《公平法》為規範事業競爭行為之基本法,本質在確保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與《消保法》在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不相同;但《消保法》也未干涉業者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定價自由,而僅保護消費者健康與安全,或是資訊揭露與廣告真實。因此,本案業者既已將定價明訂,若無與其他業者從事聯合行為或不當競爭的情形,也並未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應不至於違反《公平法》或《消保法》。

基進黨宣布罷免韓國瑜第一階段連署達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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