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t (←殺千刀的UAO始作俑者)
看板NIHONGO
標題Re: [閒聊] 關於考古題與著作權法,個人的一點想法
時間Wed Jun 24 02:00:18 2009
: 轉貼歌詞是否侵害智慧財產權
: 這個問題法界目前並沒有很明確的結論
: 相反的,假如今天只要出現歌詞就視同違法
: 電台、店家、新聞、電視節目動輒得咎,都不播放唱片公司或原創者的作品
: 消費者從哪裡接觸到這些作品呢?
就日本現況來說
JASRAC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有嚴格規定歌詞使用權
如果有注意過的話,
漫畫台詞裡只要引用任何
一句歌詞,
同一頁內就會印出 JASRAC 編號,這就是要收錢了...
據我所知,每周銷售超過100萬本的漫畫雜誌,
引用一句歌詞的授權費用是日幣 12,000 日幣。
書籍使用曲譜、歌詞的授權費
http://www.jasrac.or.jp/info/rules/pdf/19.pdf
JASRAC
http://www.jasrac.or.jp/
有沒有注意到日本個人網站很少放歌詞,
因為會被JASRAC寄著作物使用繳費單。
甚至也幾乎沒有人自己做手機鈴聲midi之類讓人下載的,
因為也會被JASRAC寄著作物使用繳費單。
網路上使用音樂的收費標準 (無論放歌曲還是放歌詞價格是一樣的)
* 歌曲是指旋律(midi等),不是指錄音著作,
要在網站上放原唱音樂則要取得唱片公司的授權
http://www.jasrac.or.jp/network/side/hayami.html#04
例如 使用每1首 每年1,200日幣 或每月 150日幣
像うたまっぷ之類的網站,都是有跟JASRAC授權的。
而且都弄成不能輕易複製,其實是因為量大時,
下載型式跟串流型式的授權金額並不同。
JASRAC幾乎管轄日本市面上九成以上的音樂作品,以及
大量外國作品!
大概四年前就有個事件,有兩個日本的台灣POP迷,
在自己blog上貼了自己翻的周杰倫歌詞的
日文翻譯,
* 不是貼歌詞喔,是貼自己的翻譯,不過翻譯是衍生著作,需要授權
結果其中有一個人,翻譯的幾首歌詞中,有部分歌曲收到JASRAC的付費要求。
結果一查,周杰倫有部分歌曲在日本是委由JASRAC管轄的。
JASRAC的巡邏員很認真的查到哪幾首有管轄權,只針對這幾首徵收費用。
* 我後來有去JASRAC的管理曲目資料庫裡查了一下,還真的只罰有管理權的歌。
另外一個人則沒事,因為他住台灣。
是的,JASRAC只負責日本境內的音樂著作權統一仲介,不管國外。
合著巡邏員還很認真看過blog文章,確定苦主住日本才寄出請款書的....
那日本歌詞在台灣具有著作權嗎? 有。
自從台灣加入WTO以後,回溯至所有包括台灣加入WTO之前的日本著作,
都依法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著作財產權直到作者死後50年才消滅。
意即,今年是2009年,也就是尚在人世的作者的作品,
以及1959年之後逝世的作者留下的著作物,著作權都還沒喪失。
所以平常我們接觸的J-POP、動畫、... 這些想得到音樂,
大部分在台灣都還是享有著作權保護的。
問題是,在台灣不屬於JASRAC管轄,而且不知道誰管(!?)
所謂的音樂仲介團體,就是跟音樂著作權人簽約統一代管著作權事宜,
由於JASRAC只簽定日本國內的仲介權,國外部分就很複雜...
假設與JASRAC毫無約定國外部分,那首歌可能就是直接面對著作權人本人;
假設有授權JASRAC交給海外合作單位,那也許是 MPA 之類的台灣仲介機構....
也有可能把歌詞仲介直接簽給台灣代理唱片的唱片公司,那對口就是唱片公司,
也有可能台灣代裡的唱片公司又簽給台灣的某仲介機構...
問題是台灣一堆仲介機構,找不到統一對口單位,還真不知道怎麼談起。
而且JASRAC網站有資料庫,直接可以查到JASRAC管理了哪些歌,
但台灣這些仲介機構們,也沒有提供這樣的資料庫可以查...........
好幾年前我曾經想過在自己網站擺大量日文歌詞,
還認真想過要不要合法申請授權,
結果E-mail去JASRAC,沒有回信...........
看來JASRAC把管轄範圍分真清楚(汗)
而台灣自己的現況是
之前有個六一歌詞庫跟魔鏡吧,被MPA告了,目前關站了。
張貼歌詞被告的目前就這兩個大宗,都是超大型歌詞庫。
目前還沒聽說blog之類張貼少量歌詞被告的案例,
也沒聽過張貼外國歌詞被告的案例。
不過,不表示沒有著作權。
台灣的音樂仲介團體與著作權團體
MPA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http://www.mpa-taipei.org.tw/ (詞曲使用權)
MUST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
http://www.must.org.tw/ (公播權)
ARCO 中華民國錄音著作人協會
http://www.arco.org.tw/ (公播權、公開演出報酬權)
AMCO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視聽著作仲介協會
http://www.amco.org.tw/ (視聽著作)
ifpi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http://www.ifpi.org.tw/ (唱片著作權)
社團法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http://www.tacp.org.tw/
: 所以才有所謂「合理使用」這個彈性的空間
: 根據專家的解釋※註1,「合理使用」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
其實,美國跟台灣著作權法有合理使用概念。
日本著作權法並沒有,所以只能上法院由法官評斷。
: (如果謊稱歌詞是自己的創作,這也損及了原創的利益唷,雖然可能是無形的)
這不是侵犯著作財產權的問題了,是侵犯著作人格權。
: 最後,如果有一天,法令規定嚴格到只要貼出歌詞就違法的話
: 日文板可能會直接關板比較快...
以日本的情況,可能會走向由站方跟仲介團體談非營利大量授權。
不過日文歌詞在台灣授權團體搞不清楚的情況,真的很難作為....
: 討論遊戲的對話,侵害了該遊戲的智財權?!
: 討論戲劇的台詞,侵害了該戲劇的智財權?!
: 討論書籍的文句,侵害了該作品的智財權?!
這些因為作品長,討論範圍短,反而很容易主張合理使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4.65
→ but:認真文發到半夜兩點 我會害.... 06/24 02:08
推 aaahannah:認真文 推一個 06/24 02:14
推 apple305:我也認真看完了 感謝 06/24 02:27
推 INTRAN:學到了不少!!謝謝 06/24 03:16
推 medama:推 06/24 03:39
推 jwl:學到很多+1 謝謝^^ 06/24 08:01
推 nathon:專業推 現在對這方面還處於法令不甚完善的階段 06/24 08:38
→ nathon:老實說 就算想合法使用 通通取得授權 也常有實行上的困難 06/24 08:38
→ nathon:大家小心使用就是了 XD 06/24 08:40
推 trooper:補充一下:日本著作權法與台灣著作權法都是以「權利限制」 06/24 10:55
→ trooper:的方式立法,但是後來台灣著作權法受米國影響後,把§65條 06/24 10:55
→ trooper:修成帝王條款,導致原本僅須符合規範要件即可豁免的行為, 06/24 10:56
→ trooper:於台灣現行法下卻還要再行考慮§65不甚明確的要件考量。不 06/24 10:57
→ trooper:過其實判斷有無符合合理使用,在臺灣也是要向法官說就是了 06/24 10:58
→ trooper:所以行事真的還是小心為上,以目前臺灣法官的水準,科科。 06/24 10:59
推 e150275:認真看完+1 感謝原PO~ 06/24 23:09
推 banter:好專業呀~~推一下~ 06/25 03:45
推 lelenice:認真文 推 06/26 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