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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家相片雲芝聯合鑑定有限公司

續:年代鑑定

Q&A 律師提問集

Q10. 從筆跡、印文可否進行年代鑑定?

Q11. 從文件的紙張及筆墨可否鑑定出文件存在的時間?


ANS:

有關文件的製作時間或製作時間與文件上所記載的日期是否相符等問題,雖然如前所述鑑定人員因為受限於無法確定文件的保存條件,以及難以取得相同記載或印製條件下的文件或可能使用過的書寫工具或製作文件相關的機器提供比對;因此面對這類問題多數都是以現有條件下無法鑑定或目前尚無此項技術可以鑑定之類的方式答覆。

然而實務上即使不能確定文件上爭議的文字內容、簽名、特殊符號等的製作或更改時間,但是在有限的條件下仍可經由分析製作文件相關的紙張、書寫工具油墨、特殊戳記或符號以及與時間可能發生關連的物理性非破壞方式或其他經送鑑者同意下所進行破壞性 檢查,從而找出爭議內容的可能製作時期。其中譬如根據書寫工具的生產時間,排除或推測使用此書寫工具書寫文件的可能製作時期;另外又如經由文書處理設備與儀器的不同功能,研判不同印製系統下所產生的文件外觀上差異,以及因為時間改變在文件上與紙張、防偽設計等的相對時間比對,都可以作為研判文件上爭議部分可能的製作時間依據。其他又如:


1. 從文件上筆跡變化狀態分析書寫者可能的記載時間

此部分建立在書寫者本身的比對字跡具有可以區別時期的字跡變化依據。以不可回復的疾病為例,如果書寫者在民國100年發生重大疾病並且造成書寫障礙,那麼民國100年就是區別文件記載時間的依據,對於有些譬如遺囑上簽名字跡的鑑定,也可以此方式蒐集資料並分析可能的時間前或後。


2. 從筆劃順序研判相對時間

例如依據同一文件上的某一已知時間的文字筆劃,研判寫在該筆劃之前或之後所寫的文字筆劃可能的書寫時期,或排除於該已知時期之後書寫的可能性 。另外又如從爭議文件上發現其他已知時間的文字壓痕等,都是可以鑑定文件製作時間的方法。


圖片來源:Martin C. Jürgens(2009), “The Digital Print: Identification and Preservation”, p3-51, UK: Getty Conservation Institute.

3. 從紙張製作時的添加物與加工內容,分析可能的製造時間

紙張因為在生產過程中會加入某些特定物質,以加強紙張韌度、防止表面破壞、漂白劑、螢光劑等化學藥劑,讓紙張的外觀更具視覺上特殊效果,有些甚至還會加入水印以達到防止偽造的功能。因為這些添加物或印製圖案都有固定的生產時間或使用時期,所以鑑定時可以以此做為判斷是否與文件上記載時間相符的依據。

其它又如可以從不同的數位印製技術運用在紙張上的圖像差異,區別文件可能的製作時間,也是辨識方法之一。


4. 從信封型態與郵戳或郵票的製作發行時間與破壞損毀痕跡,研判文件可能書寫的時期

例如郵寄時的戳記、退回取消的戳記、郵票、信封的型態、損毀狀態、符號以及文件上的特殊印製方式等,因為都有某些相對時間的紀錄,因此可以做為信封內文件可能製作時間的研判。


5. 用來印製文件的機器或書寫文件的工具 ,及其所使用油墨的可能製作時間

例如不同打字機的生產時間及其所使用色帶,電腦列印文件與不同機種、廠牌及其所使用的碳粉,不同書寫工具 與所使用的油墨差異等,都因為是在不同時期生產,且有成分種類的差異,所以如果可以發現這些變化,並且加以分析,就可以把相關數據做為研判文件可能製作時期的依據 。

Year Event

1945 Ball point pen.

1950 Glycols as inks’ solvents.

1955 Copper Phthalocianyne as a new dye in inks. 1963 Felt tip pens.

1967 Roller ball pens.

1970 Highlighters.

1984 Gel ink pens.

資料來源:Magdalena Ezcurra a,*, Juan M.G. Go ́ ngora a, Itxaso Maguregui b, Rosa Alonso a (2010)Analytical methods for dating modern writing instrument inks on paper


圖片來源:Antonio A. Cantu2 A SKETCH OF ANALYTICAL METHODS FOR DOCUMENT DATING1 PART I. THE STATIC APPROACH: DETERMINING AGE INDEPENDENT ANALYTICAL PROFI

6. 從文件上的特殊符號、印文形態等推測文件的相對時期

由不同時期的印鑑卡上印文與爭議文件上所蓋印文的關聯性,不同刻印方式的印章材質 與機器生產時間的關聯性等,因為有固定參考的時間可以做為比對依據,所以可以做為排除文件不可能或可能的製作時期。

所以當文件上爭議的內容牽涉到時間的鑑定時,如果是採用非破壞性的檢查,就必須蒐集相同條件的多份文件進行資料比對,如果是採用成分分析 ,因為有可能局部的破壞爭議文件,而且也無法回復原狀讓他人重複進行分析,因此在未經送鑑者授權同意下,原則上仍是以非破壞性的物理性檢查為原則。另外又如在二份記載時間相隔40年以上的文件上,卻發現相同書寫者的筆跡等,此部分雖然未必可以做為確定時間的依據,但是對於發現文件的真實性卻是有所幫助。所以文書鑑定中有關時間方面的鑑定雖然一直都是重要的研究內容 ,但是是否可以鑑定仍必須視爭議文件本身有無可以依據的內容與用來比對的資料是否有時間上變化足以區別差異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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