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行,台灣為何不行?」5個QA解析《同性伴侶法》背後的歧視

「德國行,台灣為何不行?」5個QA解析《同性伴侶法》背後的歧視
Photo Credit:沃草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到底台灣能不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立法院外的聲音和立法院內一樣重要,一起搞清楚為什麼「特別法」就是歧視?

文字整理:羊正鈺

在上週17日的司法法制委員會,國民黨立委許淑華認為婚姻平權仍欠缺社會共識,應先召開公聽會了解民意,並主張應以《同性伴侶法》保障同性婚姻權益,還要求法務部提出「特別法」方案;而法務部長邱太三接受質詢時則說,原先法務部預計在明年9月提出《同性伴侶法》草案,不過已打算明年2月提早送立院。

結果25日先是國民黨黨團總召廖國棟表態法務部應盡快提出政院版《同性伴侶法》,接著26日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然也表示,針對婚姻平權議題傾向立專法(即「特別法」),還引發了罷免柯建銘熱潮(目前已破萬),究竟《同性伴侶法》(特別法)問題出在哪呢?一起來搞清楚:

1. 什麼是「特別法」?

一般來說,「普通法」和「特別法」是法律依據不同標準的9種分類之一。

其實「普通法」指的是適用於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廣泛,規定內容較為簡略,並且是一般性規定,像是我們的《民法》、《刑法》等。

「特別法」則是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為狹小,規定內容較為詳盡,而且屬於特殊性規定,像是《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戒嚴法》等。

而「普通法」與「特別法」的不同在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的適用,也就是說「特別法」有點像是針對「普通法」不足的部分加以補充或是更詳細規範。

2. 兒少、身障者都有「特別法」,同性戀為何不行?

很多人會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也都是特別法,既然兒少、身障者可以用特別法保護,為什麼同性戀就不行?

請先別忘了兒少、身障者的所有權利,在民法裡都「還是完全適用」,並未被排除;而且特別法是讓他們得到「更多」的福利及保障(延續上個問題的答案)。

可是如果在沒有修改《民法》(普通法)的情況下直接另立《同性伴侶法》(特別法),同性戀卻無法獲得跟異性戀「一樣的保障」(那才是之所以要修法的目的),甚至只有「更少」的權益,例如還是拒絕讓同性戀家庭也可以領養孩子。

編按:如果不懂為何只有「更少」的權益,可以比較這次民法修正的三個提案: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國民黨立委許毓仁及時代力量黨團3個提案版本中,共同的部分就是將親屬篇中的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改為「雙方」當事人;將民法各條文中的「夫妻」改為較中性的「配偶」、「雙親」等,這會影響到像是認養孩子、財產認定等權益。

也就是說,今天同性戀沒有要求「更多」保障,只是要求適用原有法律(跟所有人一樣的權益),根本不需要立「特別法」,只要修法適用原有的普通法即可。而且,如果不修「民法」卻另立「特別法」還會有疊床架屋的問題,並可能無端耗費司法資源。

3. 德國也是先推「特別法」,台灣為什麼不可以?

是的,德國於2001年先通過了《同性伴侶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仍限制同性伴侶部分權利;但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於2009年判決表示,所有基於異性婚姻之權利與義務,都應該適用於同性伴侶關係,也就是認為同性戀與異性戀在法律上受相同權利義務的保障,不應有所區隔,修正了原有的規定。

國民黨立委許毓仁表示:另立專法相較下會耗費龐大社會與司法資源,因為對於生死決定權「特別法」無法處理,每當有爭議像是醫療決定權、繼承權等,同志都被迫以憲法訴訟至最高法院爭取未被完整保障的權力,先立「特別法」的德國就因此有許多爭議,至今仍有300多件官司上訴到最高法院,耗費許多司法、社會資源。而法國先立「特別法」後,也因無法處理此問題而再修《民法》。

因為,法律上並沒有「伴侶」的稱謂,即便有了「特別法」,所有明定「夫妻、男女、父母」的法律地位或權利義務等相關規定,全都無法適用,未來每次遇到問題都要重新打官司去認定。

許毓仁強調,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也鄭重提醒法務部,建議我國不要迂迴繞道《同性伴侶法》,而應採取直接承認婚姻平權。

即將為同志家庭打官司的律師林育丞也舉德國經驗為例,說明由於德國的婚姻規範是狹義的「一男一女」而且訂在相當於《憲法》的基本法中,必須通過高門檻修憲才能完成,相較之下,台灣更有機會一步到位達成婚姻平權。

4. 《同性伴侶法》哪裡歧視了?

當同性戀只能適用《同性伴侶法》所代表的意義,是國家透過立法方式告知全民:「同性戀和異性戀是不一樣的,在法律上不該受相同對待,《民法》婚姻制度是異性戀專屬的權利,你同性戀沒有資格適用《民法》,只能適用次一等的伴侶制度。」

這不是歧視什麼是歧視?法律不該鼓勵甚至助長偏見,更違反了憲法平等權保障,已有違憲之虞。

歌手張懸在28日的公聽會中也提到:「雖然法律難以改變人們的偏見,但法律不應該為偏見而服務。法律的功能有服務每個人生存的條件品質狀態,就要讓法律跟著文化和現象,變成更銳利的工具,每個人都可以充分地使用。」

所以民進黨立委尤美女才認為,《同性伴侶法》形同於過去黑人平權運動中的「種族隔離」,雖然黑人能跟白人坐一樣的車,但卻只能坐在不同區塊,隔離依舊意味著歧視,因此順序上應直接修改《民法》、推動同性婚姻,才是一步到位的婚姻平權。

5. 為什麼一定要急著「現在」通過?

「這個會期沒有通過的話,接下來又快要到選舉了,每次選舉這個議題都會被操作成政治議題,那就更不可能通過......」身為國民黨唯一提出草案的立委許毓仁,談起推動時機時說得坦白,2018年馬上又是縣市長選舉,這個會期是推法案的最佳時機。

尤美女則表示,這次應該有機會出得了委員會,但出了委員會後,朝野黨團協商時便是各黨團要面臨壓力,如果國、民兩黨團都支持的話,要通過、並完成三讀才會比較容易。「黃金期就這個會期跟下個會期了」尤美女也認為考量選舉因素,如果這兩個會期無法推過,婚姻平權恐怕又得無限延宕下去。

最後,到底台灣能不能成為亞洲第一個同婚合法的國家,立法院外的聲音和立法院內一樣重要,今天不能到立法院外的朋友,還是有很多事可以做,例如多跟身邊的朋友、家人長輩聊聊,也別忘了隨時打爆你的選區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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