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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令函

發文字號: 內政部警政署 65.02.16. 警署交字第249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065.02.16
要  旨:
釋示第五十五條規定: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計算起點疑義
本  文:
交岔路口十公尺內禁止臨時停車之計算起點,茲按照各種路況,統一規定
如次:
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均以路邊固定建築物外沿延伸線交岔頂
點起算。(詳附圖一)
丁字路口轉彎處成直角或鈍角者,其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
至於對向直線一邊,則按相對交岔頂點之垂直點起算。(詳附圖二)
Y型路口(詳附圖三)第計算起點依照第款之原則勘定之,第兩計算起點
,則為第一計算起點至左右對向路邊固定建築之垂直點,對向路邊固定建
築不規則者,則以與第一起算最接近之點為計算起點。
郊區道路路邊無固定建築物者,按道路實際寬度(含慢車道)邊線延伸線
交岔處為計算起點。
其餘各型交岔路口,不及一一列舉,可參照各圖提示及說明原則辦理。
〔依內政部警政署 100.12.07.  警署交字第1000194138號函發布,自100
年12月7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