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重罰泰山200萬元,創史上最高紀錄! 原因有這三項 「還要求董總去上課」

台灣證交所今(3)日傍晚公告,上市公司泰山(1218)由於違反內部控制制度及重大訊息申報規定,因此處以新台幣200萬元違約金。

據了解,200萬元罰款已經超越先前2022年7月證交所對如興(4414)的150萬元,創下證交所對上市公司罰款的最高紀錄。

證交所傍晚在公告中指出,泰山企業於民國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其持有的全家便利公司股份乙案,有下列重大缺失事項,有影響股東權益及證券價格之虞,因此證交所處以違約金200萬元。

第一,內部控制制度執行重大缺失

「經查泰山公司於上開案件之評估及執行,未依其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規範辦理,核有證交所『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第9條規定情事。」

第二,違反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經查泰山公司前開決議事項,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12款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及第13條之1第1項第6款應申請暫停交易情事,惟泰山公司當日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又泰山公司12月2日針對該案所發布之重大訊息僅揭露決議處分股數,資訊揭露顯有不足,核有違反同程序第3條規定情事。」

證交所:要求泰山董總 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

證交所也提到,由於本案違規情節重大,證交所除函請泰山公司洽非簽證會計師做投資循環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外,也函請泰山公司擬定重大訊息揭露改善計畫,要求其董事長、總經理於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違規緣由及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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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也要求,泰山企業的前述人員及發言人,應於六個月內至證券專業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據了解,上市公司若有重大影響股東權益事項發生卻延遲公告的情況,證交所根據處置原則,可裁罰300~500萬元罰金。

以先前如興改派法人董事案來說,遭證交所重批「有講等於沒講」,開罰150萬元,創下史上新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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