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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小弟女流氓 強盜案判19年半

2010/06/0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日前審結女流氓張吟霞強盜案,合議庭支持高雄高分院見解認為,張吟霞組成暴力討債集團,並犯下9起強盜、搶劫等重案,惡性重大,依強盜等罪,重判19年半確定。

至於張吟霞在同夥面前性侵小弟,最高法院去年底審結,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2月定讞。庭訊時,張吟霞大多坦承檢方起訴犯行,合議庭認為她犯案累累,決定重判。

二審判決書指出,45歲的張吟霞原在高雄市當代書,前夫曾任警職,離婚後,張女與小她10歲男友曾建龍經營討債公司,2005年間被提報流氓,落網後一度棄保潛逃,後又被捕回籠。

2007年3月起,張吟霞在高雄強拍殘婦裸照劫財,還強盜超商、隨機強押夜歸女子搶劫、暴力討債和偽造文書,並曾意圖洗劫維士比工廠的藥劑等原物料,再脫手變現,最後因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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