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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辯同性戀道德基礎:一個總結-A Supervenient Moral Realism

Alexandre Hyacinthe Dunouy - Jean-Jacques Rousseau
Alexandre Hyacinthe Dunouy – Jean-Jacques Rousseau

Hi Mathturtle,

這幾天忙著自己和教會的事情。剛又看到Ptt上討論還繼續。我想確實已經進入你所關心的議題核心。即世俗框架下,「道德實在論」(moral realism)與「實用主義」(pragmatism)之爭。

kockroach雖自稱信神上教會,其實卻是持實用主義中的道德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他相信時代的脈落是有延續性、建構性。每一次議題出現的時候,都是參與契約簽訂與修訂的各方就當前脈絡重新制訂道德準則的契機,而只要溝通有成,協商滿意,新契約的訂定即可視為人類社會的一種進步。

這是「壞神學」的結果。他的神學其實大多不通,不是意識型態上的不通,是就專業上就搞錯了一些思想方法的基本內容和訴求(保羅新觀、申命史觀、經文鑑別)。

倒是他講David Tracy和Jurgen Moltmann的部份確實有所本,方向和觀念有抓到。Moltmann我在2005年見過本人,Tracy則人就在我時常造訪的芝加哥大學神學系。這部份我在自己的研究中還在整理。我現在關心的是在什麼位置上可以把他們的「公共神學」思想也列入我寫作框架的對話對象中。所以只是在這小版面上爭論這些節點,對我來說就有點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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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ckroach回應:

在我看來,去幻想一個不實際的形而上結構,定義何謂婚姻,一副自己是多麼虔誠的「正統」神學家,光會拍老耶的馬屁,卻忽略了在這個體系下受到壓迫與不公平的對待的人,是狗屁不通的。

(對,我就是壞神學家…. 魯汶的系統神學走的是某種變相的多元主義…我走的是解構、神死的路,剛好跟 postliberal 相反啦~)

我贊同 Naturalist 所說的,被指控不道德的人其實沒有義務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有道德。這就如同小英也沒有義務提出任合證據證明自己是或不是同性戀。

這純粹是一種人格上的羞辱。

相反的,應該是那些高舉道德大旗的人去承擔這個理論的「神義論」的責任。任何人所提出的任何道德規範,只要會壓迫到其他社會上的邊緣人,就應該反省自己,而不是要求那些被異性戀沙文主義所歧視的人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說得簡單一點,婚姻不一定有底限,但是那些認為婚姻有底線的人,有義務提出一套不會讓同志絕得自己受到屈辱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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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應是:我認同kockroach說的地方在於

  1. 如果不是忠於聖經,我是連將同性戀傾向視為缺陷也不願或是缺乏立場的。醫學生理研究,對我來說都是次要。如同左撇子(我個人即是),根據統計比右利者平均壽命短9-11年。慣用腦不同、思考習慣不同。卻無法從聖經說「左撇子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我們對生存脈絡-(e.g. 生理的最優化 c.f. Darwinism)和社會脈絡(e.g. 私人利益的最大化 c.f. pragmatism)的視野都不會是基督徒人生的最高指導原則,我們對聖經救贖歷史脈絡的視野才是。
  2. 基督徒必須挺身去終止壓迫和歧視。別再用不忠實的資訊去煽動家長和製造社會對立了。
  3. 一套不會讓同志絕得自己受到屈辱的方案,要讓參與的先知去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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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ist:

「支持或反對同志婚姻的人都沒有必要為他們所堅持的訴求給出答案」。這人是純粹的解構虛無主義者(Deconstruction nihilist )。不需要建立任何遊戲規則和互信框架,一切用權力決定,拳頭大說的算。這人無須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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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canblow; MoonMan0319; dans; MathTurtle:

你們四人在問的都是世俗基礎上的「道德實在論」如何可能成立?民法所保障的婚姻,有一個道德防線。如果同性戀要將這一個道德防線向後撤,是用什麼倫理學手段?而當此例一開,該手段是否可複製在亂倫、一夫多妻等可能議題上?

windcanblow是一個世俗道德實在論者(secular moral realist)。但他對這個道德底線的存在是悲觀的。引用Aristotle,和Margaret Marshall,他說「婚姻是一種公共承認與公共許可,其中的保證人則為政府。法定婚姻是一種具有高度公眾性意義的契約,雙方面皆可表達承諾的愛,背後是道德與倫理上的美德。」故在道德上反同婚姻者其實佔不到任何便宜。

但他後卻又提出,,異性戀也不過是彼此同意想結婚就結婚,很多劣質的婚姻,不存在「世俗道德」底線的。所以與其用「一男一女」、「傳宗接代」這種生理防線,或「彼此承諾」這種已經不符合婚姻實然的道德契約防線,需要的應該是一種真正能用「愛情的內容品質」來衡量婚姻資格的超然標準吧?-只要「真愛」、「夠愛」,任何兩人都該被准結婚!但這在人類社會是永遠不可能做到的。說到底政府不可能用「真愛」這種抽象標準訂定法律契約。而且在欠缺「道德實在論」的形上學依據之下,這簡單思考方向也會開放亂倫婚姻、兒童婚姻,且不需要為實用主義者所買帳。

所以不是太具有建設性的論述,但已經將討論帶往正確的思考方向,就是神學和倫理學準備要進場的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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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Man0319回應:

這你恐怕有所誤解,上面那四位中雖然只有兩名基督徒,數龜(Mathturtle)的立場我不曉得,
我自己是完全站在挺同那一方的。所以我問的根本就不是你詮釋的問題:世俗基礎上的道德實在論如何可能?

我的問題是:在聖經中對於婚姻的價值,最核心之處在哪?(是否包括了性別。)你已經預設了在同志議題上將防線往後撤就是信仰防線的崩潰,我要質疑的正是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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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新增的回應如下:

同志神學的目的正是要提供一個可以安全撤動倫理防線的神學方案。所以我才挑戰所有提出異見的基督徒:「請用聖經說服我。」我認為單是質疑沒有意義,提出積極有建設性的方案劃下一個新的防線、新的聖經道德視界才是我們要做的。

日常經驗和直覺都可以幫助我們反思對經文的理解,但在我們真正被聖經說服之前,我們不應該被其他的神/偶像來指使我們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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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canblow回應: 在這邊我只澄清「真愛跟夠愛是否可為婚姻的超然標準」這個問題這是新朋友的見解,他認為愛到卡慘死,外遇有真愛,就應該跳脫原先的婚姻契約去追求。我完全不同意這點。

所以抽除這個論點,與其說我對婚姻道德底線悲觀,不如說我偏向相對主義(moral relativism),因為我們叩問了如此之久,竟除了你之外無人能回答婚姻的意義與底線是什麼。但我也不同意你將一男一女作為最終的標準。這理由你已經知道。

那麼除了擁抱一個隨時代而改變的婚姻制度與內涵,我還能有什麼選擇呢?我們來思考一個情境,一對伴侶來到無人的星球上,女方懷孕了,是男嬰。而男方沒多久身亡。為了不斷後,女方產下男嬰後就以機械冬眠,直到男嬰長大成人。

沒錯,為了繁衍,他們近親交配,母子作現代社會所不允許的事情。他們產下許多的男嬰,卻沒有一個女孩,因此母親只好再次冬眠,一切只為了保留她的生育能力,讓這個家族不至滅絕。於是祖母與父親交配,祖母與孫子交配,直到家族成為一個部落,部落成為一個國家。

這情境中的道德問題是什麼?近親交配並非絕對將產下易死的後代,近親交配在面對種族繁衍生死交關的問題之前,它的道德問題是否又變得不重要了?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所以即便滑坡謬誤會將所有尾隨在同性戀婚姻後的雜難通通滾到我面前,我也不會避開。如果時代已經來到同性婚姻是必然,那麼就讓它成吧,為何要感到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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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的回應是:

如果我是該女,或許會選擇生子後兩人一起活到壽終見主面。聖經中說生養眾多、遍滿「這地」( הָאָ֖רֶץ) ,是帶著應許,恐怕既不該被看作誡命,也不包括外星。

Genesis 1:26  神說、我們要照著我們的形像、按著我們的樣式造人、使他們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牲畜、和全地、並地上所爬的一切昆蟲。 27  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28  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 הָאָ֖רֶץ).也要管理海裡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

 

p.s. 另 windcanblow 提的假想例子聖經中有羅得的敘事可以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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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派的人(opportunist),根本是沒固定原則的人。他們會說,先通過同性戀,等到亂倫真正被端上前線時再說。這也是實用主義論述的一支:社會風氣變來變去、原則也可以變來變去。

我認為整起討論串中最有建設性意義的是dans的這段,他試著發展Rawls 的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下的公共意識(public awareness),最後點出這個實用主義多邊協商下的正義(justice)價值維穩的潛在社會危機:

       「正義即是公平」,Rawls如是說。假設人皆以自利為目的,而眾人皆得最大利的前提下所產生的社會制度,即為這社會最大的利。Rawls的無知之幕論述巧妙的融合了Kant、Rousseau、Mill三派的思想,既為自由主義,又同時具備政府論下對個人權力的限縮的思想與功利主義下對福利作為衡量的概念。

因而Rawls說了,所得稅的累進稅制是公平的,因為無知之幕下的個人面臨無可預測的未來所產生的風險(可能變成富人或窮人,而28理論告訴我們變成窮人的機率會高一些),會傾向對富人多課些稅(財富累積的邊際效用遞減,就算是自己被課也不會太痛),轉而用以扶助窮人。這個公共意識(劫富濟貧)因而得以正當化。

因而,此論述的核心即在於我們如何界定公共意志對於『婚姻』的定位。或許無知之幕下的公共意志會認為婚姻是專屬異性所有,或許不會,這我不清楚,因為問題又會回歸到『婚姻的本質』上。

假如我們無法對於婚姻的定位有個明確的看法,那同志婚姻永遠就只能是那樣的『你認為它理所當然是人權,而我認為它理所當然不是人權』,就像『上帝的存在』,彼此陷入無法自證的窘境。

這樣的結果不必然就是好的,因為當價值觀無法被正當化,那價值觀的擠身主流就只能靠漫長的『洗腦』直到其跨越門檻,方能成為『基本人權』。「不能主動正當化,那只好盧到大家都能認同這樣的理念,並使之成為社會中先驗的知識」,這樣雖然耗日費時,但也沒辦法了。

所以我希望或許這個版的討論能幫我找到一個正當化的理由,而不是『它當然是人權』這種搖搖欲墜的大旗。但我其實明白,這問題我可能有生之年都無法得到解答。就像大部分毫無自證說服力的基本人權,只能以價值觀的傳播渲染作為爭取權力的手段。

 

bikaoru 這人則立場完全站不住腳。只談「自由平權」這項價值。他在理想上是天真自由主義者(naïve libertarian)。在實踐上則必定認知不協調。因為「平權」無法解釋為什麼小孩不能投票、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富人必須被多徵稅、近親相姦還是不能合法。

法律是價值觀的體現,除了分配正義之外,又強調符合於某種社會期待。不是如他所以為的,只需要按著(不妨害他人下的)「平權」一項原則一路推到底。

如果他想說「婚姻是基本人權」,其他不是。那他還是要在邏輯理論上回答為什麼兒童不能結婚?近親不能通婚?人獸不能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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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ikaoru回應:

breath35稱我為天真的自由主義者,其實我不否認
他所提出的:
為什麼小孩不能投票
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
富人必須被多徵稅
近親相姦還是不能合法
(請容我在此回應)這些全都是我身為一個天真的自由主義者所無法接受的。

多數人也許認為小孩沒有足夠的判斷能力
但是也無法證明20歲後就有、未滿20就沒有不是嗎?
即使是小孩,他也會被政策所影響,理所當然該有投票權

原住民考試可以加分,這其實我在日常生活中就三不五時在罵了
原住民難道特別笨嗎?沒有嘛。
現代社會上原住民接受的教育跟漢人不同嗎?也沒有
這無異是另類的一種歧視,而且對其他考生也不公平

至於富人被多徵稅,這我更不能接受。
雖然我稱不上富有,但是人家賺的多是他的本事。
這是變相的強迫這些富人捐錢救濟。(怪了,為什麼一定要幫助窮人?)

近親相姦不能合法,這純粹只是滿足道德人士的心理。
我個人是完全不反對這點(當然,法律的理由也都是以道德為出發點無法說服我。)

他又提出:「要在邏輯理論上回答為什麼兒童不能結婚?近親不能通婚?人獸不能交配?」
1.可以
2.可以
3.可以
這些我都不反對,其實我實在想不出為何要反對他們。人家兩情相悅,是要反對什麼?真是莫名其妙

breath35:「法律是價值觀的體現,除了分配正義之外,又強調符合於某種社會期待。不是如他所以為的,只需要按著(不妨害他人下的)「平權」一項原則一路推到底。」

我想這就是我們在想法上絕對性的差異。

當今的法律不應是價值觀的體現,而是維持社會的平和?何為社會平和?使所有人在不干涉他人的情況下保有100%的自由(所以不要在有人可愛的問我為什麼希特勒不能侵略別人了)

所謂的社會正義、價值觀,都是會隨著時代改變的東西真正完美的法律,是不會因為時代的演變而需要被修改。

例如中古世紀的巫女,在當時被綁起來燒死所有人也認為這是符合道德觀、社會正義的,
但是現在呢?為什麼人家自己在家裡煮煮魔藥、研究些不存在的魔法就要被你們以多數暴力剝奪生存的權利?就只是因為道德觀看他不順眼?

而「社會期待」,到底有什麼重要性?說得明白些就是滿足某些人的道德心理、讓他們看的爽。這不叫民主,這是民粹。

今天那些人可以因為「看不順眼同性戀」就剝奪別人結婚的權利(或者說在法律上成為配偶),明天我可不可以因為你長得醜我看不順眼就不准你上街?這根本就是假民主。

breath35又指出「理想上是天真自由主義者」,真正的自由主義者,實踐上絕不會認知不協調不反對跟支持是不同的東西,像是人獸交,我不會想做也不希望你做,但是我絕對認同你有人獸交的權利。

正因為現今是個講求民主、自由、平等的社會我才會對法律有如此多的矛盾而不滿,倘若台灣是個專制國家,那即便法律如何的不妥,我都沒有意見,因為一個專制國家法律就是真理。

正因為打著民主自由平等的招牌,卻立了不自由、不平等、且民粹的法律,就是這點教人看了噁心。

查了一下維基對於「自由意志主義」的詳細定義其實還滿多東西與我的看法不謀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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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回覆是:推,您將自己的立場說明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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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個人認為問題已經無法再有任何進展。

「道德實在論」一定需要提出形上學依據。也就是說,你可以說你相信(有)某種道德價值實存於人類文明社會本身之外,是一個具有確切內容的實體,但這個實體的形上學擔保(metaphysical warrant)何來?回答這要求對我來說很簡單,唯一的依據就是聖經中的上帝。所以作為基督徒神學家我沒有興趣,也沒有可能幫無神論者另闢婚姻的道德根基。Dostoevsky 認為這就給無神道德實在論者一個信仰上帝的理由。

今天見到遠志明牧師,我當面問他「基督徒如何維繫自由社會的道德底線」。他不是對這種問題想很深的人,但他認為,除了努力傳福音,別無方法。聽到我現在在做的事,他僅說「好好寫、好好幹!」

再來看「實用主義」的立場,kockroach其實已經陷入Rawls框架中最後的困境,就是所有的議題都只能就當前的脈絡來協商最大利益,產生的原則就是一種暫時性的道德原則。但是脈絡這東西並非是不變的,他沒有弄清楚的是,每一個道德的產生,都是一種特殊的附隨現象(supervenience )。附隨原則的定義如下:

哲學中,在一般情況下,兩組相異的屬性(如心靈屬性與物理屬性)之間,它們維繫著一種在本體上依存的不對稱的關係;附隨現象的充分條件且為必要條件的是:每個在物件(object)中屬於第一組的屬性(伴隨發生的屬性)發生的改變,是必然的結果,而且歸因於屬於第二組的屬性中(基本屬性)所發生的改變。

「伴隨發生」通常吸引那些希望主張物理主義(physicalism)而又拒斥同一論的哲學家:雖然不太可能將心靈屬性與物理屬性以一對一的方式視為同一件事,但心靈屬性仍可能伴隨發生,並因此坐落在物理屬性的基礎之上。因此沒有兩件在物理上相似的事物,能夠在心靈上(或心理學上)有所不同,而一個存在的心靈屬性將由它的物理屬性來決定。

套用在「社會脈絡」(social context and ethos)與「道德原則」之間的關係來說,社會脈絡就像身體,而道德就是心靈。前者的脈絡當然是一種實質(real entity),而後者雖然附隨,卻也是一種實質。而這個附隨實質還有一種特性(上面的定義沒有講),就是它(道德)會回過頭來調控第一組的基本實質,成為一種物理性或詮釋學的循環。

舉例來說,心靈「附隨」的必要條件是身體細胞元件包括心臟和大腦的某種穩定配合。所以心靈較為「不基本」。可是心靈卻能夠回過頭來控制調動肢體,支配身體去做各種事。只是如果心靈決定拿槍朝身體的大腦或心臟開槍,那麼身體死了,心靈也不存(或是就以靈魂的另類方式存在了)。

同樣地,還有文法(grammar, syntax)「附隨」於字詞觀念。文法存在的必要條件是字詞觀念在語言中的發展。例如「我」、「你」、「愛」、bitter、bitterness這樣的概念屬於字詞觀念。文法向來是以一種後設的方式在字詞觀念的結構關係中找出關連和差異,如區分「我」和「你」的言說位置,成就了語言結構中的主客關係;將bitter和bitterness對照分析,則會產生名詞、形容詞、cognate等多種語言學觀念附隨其上。

表面上是個別字詞概念之間的關連方式,造就了「文法規則」。但文法規則附隨於自詞觀念之後,會回過頭來支配字詞觀念的發展。就像「我你愛」不是一個通順的句子,或是說“-ness” 成為一種的文法二序(second order)規則,代表著「形容詞的名詞化、性質抽象化」。這樣一組二序規則是在英語使用的脈絡中被「創」(附隨)出來的。然而一旦它誕生了(作為一個emerging property),它就必然會開始控管人們在日常脈絡中能夠怎麼溝通和造字。例如,adjective的意思是形容詞,那我就可以在這個脈絡中創一個詞 adjectiveness,它就是想當然爾是「形容詞」的意思。

簡單地說,就是先有語言的日常使用,才有語言學等二序抽象理論去統整、並反身來規範語言之日常使用。

使用這個附隨的觀念,就是要說,道德原則會在社會脈絡中生成,不是單純作為一種被動而無力的建構(construct)而已。它是一種附隨後的新生物質(emerging property),會產生調控和維繫社會脈絡的功能。這是客項(objectivation)和建構(contruction)的最大差別。前者是靈魂,是有實質思維內容和行動能力的實體;而後者充其量只能說是肉體或物質的某一種型態(mode of being),不具備本體論的單獨地位。

那麼修改道德原則,就像我們要修改文法規則一樣。必須把它當作一個實體來對待,而不能用脈絡來強暴它。

要求人們提出理由說明同性戀婚姻為什麼可以合法或不合法,就像你必須告訴我「為什麼『我你愛』(不)可以是正確通順的用法」,都是分析知識論上合理的要求。

解構虛無主義者不認為自己需要達成這個要求,因為他們根本不買分析知識論者的帳。

他們會說:比拳頭、靠洗腦。如果一堆人都趕流行用起「我你愛」的說法,那它就取得社會認可,之後民間國語辭典就會開始羅列這樣用法,而下一步大概也會修改教育部的中小學國語教材。「正統」(orthodoxy)就這樣被改變了。

但在這同時,解構虛無主義者(deconstruction nihilist)一定會碰到「道德實在論者」(moral realist)或「語言純粹主義者」(purist/linguistic formalist)的挑戰,社會上的「倫理學家」、「宗教家」以及「語言專家」就是這樣的角色。他們是這些「附隨新生物質」(俗稱「道統」)的整理者、表述者、繼承者,因此也必定是脈絡反動的壓迫者。

他們代表社會這個有機體的「心靈」,除非「身體」的疲勞已經大到能夠瓦解心靈—一如流行語的被認可程度要大到語言學家必須屈服、挺同聲浪要大到傳統價值維護者的聲音已經聽不清,否則針對道統的「反動革命」是基本不會成功的。

從這個角度說來,「以人權為基本價值而無須其他立場支撐」觀點看問題的性別論述者,是天真的直覺主義者(naïve intuitionist)。因為「人權」只是當代契約書寫和簽訂時「附隨」的文法,該文法規則在三千年前並不存在,是近二三百年革命出來的。

而人權的提出有沒有訴諸形上學擔保?有!。不像「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契約語言、一種大家「約法三章」而成立的遊戲規則,賦人權」、「人人生而平等」是一種對於上帝和人類終極秩序的信仰,其革命的價值和激進性也是由其神學性的高度而來。

所以更進一步該分析的問題就是要看革命的正當性,不是光訴諸「反霸權」、光控訴「那些說『我愛你』,而反對說『我你愛』的人」是「文字威權主義者」就能完事的’;這麼做只是使社會變得更為原始而退化的民粹主義罷了。

再次回到語言學的類比來說,用「人權」來壓「一男一女的婚姻法案」,事實上是「上訴高層文法規則」(人權)來護航新潮語用(人權保障了任何合意成人之間的婚姻權)的一種手段。

問題在於,「溝通行為」雖然是日常生活間的文化契約,例如一群年輕人在網路上開始用火星文,或同性戀之間協議同居,彼此之間是沒有問題的。但現在火星文用者如果要在更大範圍內爭取我有權說火星文」,主張新潮火星文也要被一視同仁納入教育部國語辭典、在十二年國教中教導學生識讀、並要求在各大網站論壇、報紙、期刊的貼文和刊載標準中不得有任何刪除、歧視之行為,要與說國語的人得到一樣的政府資源保障,那合法性就顯得相當不足了。

從邏輯操作面來說,這招「訴諸內在文法矛盾」(反同違憲)的做法看似可行,實際上也很容易化解。

因為語言純粹主義者會說「下層文法」與「上層文法」是「條件子集」(conditional subset)的關係,而不是衝突關係。亦即,縱然具有「平權」的大框架,下面還是會有許多「累進稅制」、「排富條款」、「未成年條款」、「種族保障政策」(e.g. Affirmative action)、「殘障人士政策」、「基本家庭價值維護」、「老年政策」、「歧視有犯罪前科者」、「移民條款」等各種價值但書,這些東西就是下部文法,是我國憲法存在的潛規則是上層語言規範的條件子集,目的是在社會實踐意義上(而非嚴格邏輯意義上)支持「平權和穩定的大方向」。

(對於這層文法夾雜社會實踐意義的語言學研究叫做「言說分析」discourse analysis。)

新潮語言主張對婚姻定義的重新詮釋和性別認同的自由選擇。但現在有一個「基本家庭價值維護」的下部文法在那,想要改寫規則的人必須提出,為什麼改寫這一個特定文法的正當性存在?為什麼必須按照你們提出的方案修改?明明過去「平權」和「家庭基本價值」就是大眾所認為互相輔佐配合的上下部文法,而現在有一群人站出來訴求,說他們的「發語權」(婚姻權)被「家庭基本價值」這套文法規則給侵害了。社會是不是應該聽他們的?

社會大眾說:「是你們不肯學習按照正確文法(嫁娶民法定義的及齡異性)說話行事,不是我們沒有給你們發語權(婚姻權)。」但同性戀者要說的是:「我們的聲帶構造(性向)使我們學習按照這套文法順序發音非常不易、甚至不可能學會。你們若不修改規則,無異就是在發語權(婚姻權)上歧視我們。」

我認為,「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是臺灣社會過往脈絡下所生成、附隨的一套規則,由「家庭基本價值」的這組文法所支撐。就如同北平官話成為今日中華民國臺灣的國語一般,有其根據歷史脈絡的合理性存在,並且已經升級為文化中的實存內容:臺灣是說中文普通話的國家。不論是支持繼續用北平官話當作唯一標準國語,或是繼續維持成年一男一女為唯一婚姻制度類型,「附隨」是支持維持現況的道德實在論者最有力的論述,而實用主義者也必須承認的。

傳統婚姻觀認為只有成年的一男一女才配結婚,至少根據的是百萬年人類演化下所誕生的文明內蘊。自由多元社會底下,不論你是想讓火星文成為官方語言或是想讓同性戀合法化,所有針對制度(文法)的革命都必須要靠壓力團體去催促附隨現象的再開。而這些壓力團體並不需要一些什麼永恆的理想或道德觀,只需要把所有的理由和反動能量加起來渲染成為「壓力」

但在「附隨」發生之前,我不認為持無神論的「反抗人士」(支持同性戀婚姻正常化者)要稱自己是一個道德實在論者是邏輯上可能的(因為你們所說的價值還沒有被脈絡衝撞/承認/附隨出來),而他們要面對的就是一批道德實在論者。

(在有神論的公民社會或神權社會,改變文化文法規則的方式,則將必須透過經典的再詮釋。)

我就差不多整理分析到這邊。有誤解或可能需要修正的地方再提出來。

至於我個人,作為一個由神學形上學導引出特定道德實在論的基督徒,所提出的就是兩個參與範疇的後自由政治神學。不論世俗是按照實用主義的非道德性契約、相對主義、或道德實在論行事,基督教都會是提出同一套價值,用非道德性契約、相對主義、或道德實在論三種不同的語言翻譯出來:「同性戀不是造物主原初美好的心意。同性戀傾向是一種個人無法選擇的缺陷,需要上帝的救贖;同樣地,異性戀的社會歧視同性戀更是這個社會異性戀的過犯,需要為此向上帝懺悔以蒙潔淨。」

當代基督徒的問題和人性的問題,就在於人實在很難一面說同性戀是一種缺陷,一面又完全做到不用有色眼鏡看待同性戀(即使是將同性戀放入現象學的括弧中),更別說還能用無條件的愛來愛他們。還不論教會之間神學有光譜差異、個別信徒間靈命參差不齊。難怪在外人看來精神分裂、偽善。我們是能說不能做。

但耶穌卻做到了。

耶穌不歧視淫婦,卻清楚讓淫婦知道她行淫的罪行是她的缺陷和罪性。

耶穌不歧視殘疾人,清楚讓瞎眼和瘸子知道他們的生理殘疾是他們的缺陷,他們需要醫治拯救。

所以你們不要信我,要信耶穌。

你們不要信基督徒,要信基督。

8 réponses sur « 再辯同性戀道德基礎:一個總結-A Supervenient Moral Realism »

我非神學研究人也非基督徒
我不懂神學但我是一個學習心理學的人
看完你的文章我有幾個建議
1.你提出來的許多問題釋可以用科學去解釋,例如小孩不能投票,原住民加分
2.道德的評斷應該隨著時代與科學上的進步,就像是早期歇斯底里症狀婦女被當成是巫婆,而受到逞罰與處死
3.從第一點跟你的言論可以推斷出,沒有人可以真正的評斷出所謂的公平跟道德,知識的不足常常是一種阻礙
4.用到得單一的說法來解釋一切似乎太過狡辯,很多社會規則的傳承絕對不是只有正面的,如同現在即使科學上證明人對於雙性都會有情慾的產生,但就像過去對歇斯底里正病患一樣,忽視真實而欺騙自己
5.如果以道德實在論來解釋的話,現今回教國家歧視女性的行為,也是從古至今所演變的,同樣的也有宗教的支持跟規則,可是為何在台灣的觀念上卻是一種錯誤

謝謝您的回應。

1. 我是鼓勵更科學的論述、更複雜而關注人性的公義標準被提出的人,所以您這邊已經說出了我的一個潛台詞:「立足點式的平等、均權」(如天真自由主義者所認定的那樣)立場在實踐上是不足的。必須考量個體差異,甚至使用社會學區分群體性的差異。例如一般在科學上我們會有「正負二標準差」的說法。

但就如同「同志伴侶的結合」是否能達成目前社會對「婚姻」二字所期待的美德高度(這是法律願意追認保障二人基於「真愛」之結合,並賦權婚姻契約中的二人以孩童領養、重大傷亡受益人和手術同意書簽署、合併報稅等福利的關鍵)仍是一項亟待被社會科學論證的一環,我們分明知道未成年孩童中也不乏許多心智早熟(比許多成年人更有開車、投票、結婚等社會能力),卻仍然基於社會大眾觀感和既成的社會學框架,而「不公平」地對待這些較為成熟的殊異兒童,這些不都證明了社會制度本身的不公平,即使有了社會科學和心理科學的幫助也無法完全彌平?更遑論原住民加分的政策,已不完全符合目前的教育水準和智力差異的科學現況。其政策帶有對於歷史錯誤的修正考量,亦即過去漢人驅逐原住民和掠奪原住民資源的補償正義性質。

所以您說的問題我有想得較為深入。我想說的是,我們的公共政策和契約受到諸多的限制,除了科學,也脫離不開道德,還有「大眾觀感」這種乍看無關痛癢但實則與社會穩定(social stability)息息相關的因素,因此在實用主義之外,更多需要併陳的是一種德行倫理(virtue ethics)的論述,如Aristotle會問:「分辨一個社會制度的目的,即為分辨它是推崇何種美德」。

2. 時代有可能是進步也可能是退步。「焚燒女巫」的社會弊病能夠被改革,正是因為在時代脈絡之外,我們找到了更高的道德訴求和科學證據來推動不同的論述,抓到了進步的方向。我認為「同性戀結合」在社會上要達到完全的正常和平權,也需要尋求相同的渠道。我個人是樂見其成,儘管基於我現在所擁有的知識和信仰告白,我對「同性戀傾向屬於一種生理缺陷、需要特殊保障和特殊關懷」的立場尚未改變。

3. 除了知識的不足之外,社會資源的不足和人們安於現狀的惰性也是阻礙進步變革的因素。我們不願意為每一位孩童測量心智能力而授與公民權,反而使用民法統一的「二十歲」作為成年的認定。我國法律更無法建立社會科學的質化標準來判定每一對佳偶(不論性別、親屬關係、年齡)是否已達到穩定的感情和經濟基礎、可持守婚姻誓約和建立美滿家庭,以強制力結構性地來提高婚姻的成功率。
這些「社會共善」的促進,是國家仍然留給道德團體、信仰群體、傳統家庭教育發揮的空間。
所以「同性戀者」作為一個族群框架,除非能一舉突破現有的法律門檻,否則當然必須正面面對咱們這些傳統衛道人士。

4. 其實以前我們在研究社會性別議題時,就認定人對同性、異性的性吸引更應當視為「具有延續性的光譜」(continual spectrum)而非「不延續性的二元區分」(discontinual diachotomy)。我們可以科學界線上來斷定一個人是異性戀、同性戀、雙性戀、或是性冷感,而後天的環境會使人的性傾向在這個光譜中位移。

界線是人為的,過去Michel Foucault 試著打破在這樣的光譜之中科學式地區分「正常」、「異常」的權力迷思。但事實上我們僅能夠做足的是謙卑地進行自我意識型態批判,和真誠無偽地進行現象學還原和科學描述以求逼近真實。我們不可能因為界線是人為的,就放棄使用界線這個範疇。

同時,我否認我們必須盲目接受和相信傳統,在這個討論串中有人將我誤解為一個迂迴的封建右派,但其實除了包括同性戀議題在內的事件我循著的是基本聖經原則並開放地尋求不同證據之外,我對絕大部份社會現況的態度都是一位採取激進立場但手段溫和的謹慎左派。

5. 有一段話我剛讀到,人說這是Friedrich Nietzsche的話:「人們是懶惰的,但將這份懶惰美其名為善良、道德、風俗…」。但我相信您如果閱讀文脈,會看到我仔細要表達的一項訴求是:不論是持改革、推翻、或解構的立場,傳統建制必須被當作一項實體(objectivated entity)來看待,而不能被脈絡(e.g., 「時代的進步」這樣空泛的指陳)強暴。Nietzsche這裡所犯的錯誤是他把社會學上習俗、道統、或時代精神(Zeitgeist)所牽涉到的複雜而累進的建構、客項化、和附隨等過程坍塌、貶斥為單純的「命名」(nomination)這種毫不費勁的懶人工作。

只是緊接在Friedrich Nietzsche之後,是一個由Emile Durkheim所開啟的社會學的時代。我主張,不論是左派或右派,今日的我們需要多孔、多方、多線路的戰鬥方案(或維穩方案)。

對於我們所希冀的社會制度之正義和美德,我們應當嘗試論述一種可行的願景、我們所希望達到的新文明道德秩序是什麼?唯有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才能將戰鬥升級到道德實在論 vs. 道德實在論 拳拳到肉的高度(「道德實在論」只是一種對待道德原則的「態度」,而不是說它的內容。是將道德視為一種個別的存在,而非僅配合生存情境需要的工具用途)。
我以為Martin Luther King Jr. 的 « I have a dream » 演說正是持著這樣一種高度所帶來的人權變革。(同樣可供分析的,還有法國大革命高喊的「自由平等博愛」、以及Desmond Tutu主教終結Apartheid、William Wilberforce推翻蓄奴制時所高舉的思想旗幟。、)

您的例證也正好說明了兩種不同道德實在論對待女性的立場所導致的社會遊戲規則:以「穆斯林信仰」為依歸的道德之實在,和以「天賦人權、人生而平等」的信仰為依歸的道德之實在。而作為神學的研究者我僅僅希望傳達的是,我們應當盡早發現「這個道德願景中背後形上學的是什麼」,以期發掘更多社會變革或道德維穩的詮釋可能。

p.s.
最後一提,我相信推動同性戀婚姻權在社會上是完全可能的。只是作為基督徒我找不到積極支持的理由,至少目前我認為同性戀者真正的感情和生理需要,必須在基督的愛和祂的教會中被滿足。

所以我的論述目的是雙重的:一是教會如何更好地關愛同性戀、並掌握正確對待議題的公眾參與神學(德行)和聖經倫理觀。二是社會如何在表象議題的對立和衝突之下,喚起每一次制度變革之後真正需要的人文關懷和道德力量。後者本不是我原初發文的目的,而是在與不同網友的對話中,我也一同嘗試推展的論述方向。

多謝你的回答
對於我這樣較犀利的質疑仍然能夠平穩的答覆
我相信您是一個能夠比較以中立看事情態度的人(因為沒有人能夠完美的中立)
你也指出以大部分的狀況來決定規則所存在的問題
我沒有宗教的包袱,所以也沒有規則上的束縛,也不需要理由
就像對於一個基督教者,婚前的性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但婚前有無性行為,對於一個婚姻的美滿是否是重要因素?
有時父母告訴自己小孩的觀念不見得是對的,更何況是整個社會
很多事情因該用自己的眼睛去判斷,多吸取各方面的看法
對我自己或大家來說,也不是一件壞事情

首先抱歉,以下問題可能比較尖銳(沒惡意),但可快速直搗核心,希望能聽聽你的看法

1.
現今社會是以該人擁有何種生殖器官來區分性別,導致有少數人有雙生殖器官則難以被歸納。你是否同意人類的生理性徵跟心理性向可達成分別狀態的可能性?

2.
文中: »我對「同性戀傾向屬於一種生理缺陷、需要特殊保障和特殊關懷」的立場尚未改變 »

關於同性戀是一種生理缺陷是因為聖經寫的?還是有任何科學資料顯示?

3.
假設一位男子做完變性手術(切除生殖器並擁有所有女人的生理性徵),但之後仍然喜愛女性,這應當屬於一種生理缺陷嗎?

4.
許多基督徒把舊約聖經當成歷史書來看,覺得不合時宜。我們能否也將新約聖經當作歷史書來看?還是這本書永遠都是不變的真理?

5.延續上問。目前這本(或這好幾本)聖經,有沒有任何是你個人不同意部份?還是你是完全盡信書上的不論中文或英文翻譯?

6.(這題涉及個人,你可以選擇不回應。) 你不斷會在文中註解英文,是因為英語比中文「優秀」還是「正確」?

1.是。
2.相關聖經經文的詮釋+全本聖經救恩框架的理解+經驗和現有的一些科學研究。
3.看起來是。
4.歷史書與不合時宜無法劃上等號。只說明了該書記載和反映了歷史。
5.我們會讀希伯來文和希臘文。而即使翻譯或抄本和原文誤差的地方也會反映歷史神學的發展意義,需要一一進行評估與取捨。見拙文:http://wp.me/pOOVy-d5 以及 http://wp.me/pOOVy-9Y
6.「正確」。方便有心人進行學術上的觀念查找。

查到自己留言的舊文章了。

題外話版主您的學識很豐富,不過文章很難看懂,應該說不知道重點在哪

1.關於原住民加分與小孩不能投票,都有相關科學資料,原住民加分問題關乎家庭發展與資源問題,小孩不能投票則是腦部發展問題,詳細內容請自行查閱,我要強調的重點為版主這方面的錯誤引用與思考,而不是依然在不了解狀況下,在自身學識想法打轉。

2.正義與道德原則應該超忽地點、時間、宗教。在一個國家或多數人於一個地點所認為正確的事情不見得是正確,一種宗教所闡述的不一定正確,如:聖經內奴隸制度、還有我比喻的歇斯底里症病患。

3.基於第二點,版主強調自己是基督徒,而產生的矛盾心態,不過我想強調的是,在宗教或大多數認為的道德觀點,有不少實例有正義與道德偏差行為,也就代表有是可能錯誤的論點,在這樣狀況下應該用懷疑的心態去檢視這些論點,別忘記了,除了基督徒身分外,自己最初本的是身為人類這樣的觀點,基督徒這樣的身分與規則是源自於你後天學習而來的。諾還是無法接受的話,你可以試著思考,聖經裡的文句字詞,或許才是神給予所有基督徒最大的考驗,神最初的出本是什麼?是聖經條約?還是…

補個充:除非身為基督徒認同聖經所記載的奴隸制度,否則關於同志議題的部分基礎的建立道德觀點,還是在社會多數支持與傳統道德觀念之下。

1. (有遠比成人更睿智的青少年無法投票,也有智性發展被稱為「腦弱」的成人還能投票。)如果不能精確地讀取個體差異,科學與社會累積的成見無異。我的論點從一開始變在於指出這些科學鞭長莫及(或甚至刻意包裝下)的社會成見。

2. 這種「應該」超乎一切的正義與道德,正是康德的神學。你把康德的「無上律令」推到盡頭,會發現仍然是一種柏拉圖式的文化霸權思考,通不過後現代。所以 Alasdair MacIntyre 問:Whose Justice? Whose Rationality?

奴隸制度並非源自聖經。而是聖經是在奴隸社會的文化處境中書寫的,所以承襲了該時代的文化問題意識。它推崇善待奴隸,並且在根本上闡揚人的平等,在後世啟發了基督徒領袖的廢奴運動(cf. William Wilberforce)和平權運動(cf. Martin Luther King)。

《哥林多後書》 3:6「他叫我們能承當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着字句,乃是憑着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

3. 同意。身為新教徒的法國哲學家 Paul Ricoeur 以 second Naivete 的觀點闡揚了聖經在詮釋學循環(hermeneutic circle)中該有的位置:

自然人的意識 — (受教育、社會化)—> 社會人的意識 —(接受信仰、基督化)—-> 基督徒的意識

一個華人基督徒至少會有機會讀兩次聖經。第一次作為一個「華人」來讀聖經。第二次作為一個「基督徒」來讀聖經。
但很可惜地,作為一個純粹的「人」來讀聖經,只是一種前現代(啟蒙主義)天真的理想。

人始終是文化的一份子,而無法超越文化。
當我們使用中文來讀中譯的聖經時,就無可避免地會帶有中文的文化及語意思維。
因此或按照 Ricoeur或 Derrida 的說法:人始終是「語言」(or 敘事)的一份子,而無法超越語言(or 敘事)。

只有先正視與面對 Said 和前述幾位哲學家所提出的後現代認同危機,我們才能來談 Anthony Appiah 的那種 Cosmopolit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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