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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修正第95條條文        電業法修正第95條條文於108年5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按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07年11月30日公告同年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6案之投票結果,通過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有關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並於同年12月2日失其效力。
       由於明定核能發電設備應於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造成民眾擔心倉促停止核能發電設備運轉,恐造成缺電疑慮,進而影響產業發展、民生用電價格以及物價上漲之風險,本次修法取消期程,以兼顧產業發展與民生用電需求,惟政府仍持續推動綠能發電,逐步落實非核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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