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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1100310

令函日期: 110-03-10
令函案號: 電子郵件1100310
令函要旨:

 

有關您來信詢問的問題,本局謹回覆如下:

一、首先說明,使用者於PTT論壇上發表的文章,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因此,您來信所述之pttweb.cc網站,如係於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將文章內容備份於該網站上,將會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又因該網站本身即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人,並非單純之「資訊儲存服務業者」,故其尚無法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於符合通知/取下之規定下,主張免除共同侵權責任。

二、您來信所詢前述網站之伺服器係設於美國,觸法時之管轄權為何,由於著作權保護係採「屬地主義」,特定著作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之侵害,須依利用行為發生地之法律認定之。又利用網路侵權者,原則上以伺服器之架設地為認定依據,但個案上亦得以侵權行為地認定之(例如過去曾有就「在日本架設網站,提供他人販賣侵權商品在台灣流通」審認台灣亦有裁判管轄權之案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參照),因此應由受理告訴之司法機關依個案事實及行為態樣認定之。

三、因侵害著作權涉及民、刑事責任,如您確實發現前述網站涉有侵權情事,可檢具相關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告發(專線:0800-016-597)。但須說明的是,因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須由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依法提出告訴後,方能完成追訴程序。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述情形是否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管轄權為何?如發生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調查事實認定之。

 

  • 發布日期 : 110-03-10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10-04-07
  • 瀏覽人次 :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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