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歐買尬(現年15歲)在交友網站上認識網友沒人李(現年21歲)兩人相談甚歡決定交往,交往過程兩人發生多次性行為直到歐買尬發現懷孕後才向父母坦承與沒人李交往一事,歐買尬的父母氣得揚言要對沒人李提出告訴。

一般而言雙方在兩相情願的狀況下為性行為基本上是不構成犯罪,但如果其中一方是未成年(在刑法上是十八歲方為成年)即使是情投意合仍會觸法,甚至還因對方年齡的不同會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下面僅就有關與未成年人合意為性行為做為說明: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性交,根據刑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本罪的立法目的乃因未成年者尚處於身心發育階段,尚不具備做出一個成熟決定的能力,尤其是性的決定,因此需要由國家藉由立法來保護其性自主權。故與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性行為,最高可處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並非有性器的進入才會構成性交,以性器以外的器物放入他人的性器亦屬之,例如實務上常見以「手指」、「舌頭」或「物品」為性交手段進而達到滿足個人性慾。且本條規定之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縱使原被告雙方在民事上已達成和解,原告亦無法撤回案件。    此外如是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合意為性行為的情形,依據刑法第二二七之一條,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雙方都是未滿十六歲時,雙方既為被害人也是行為人,當事人相互間皆可提出告訴。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亦得以侵害其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之權(親權),依據民法第184條及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或是於訴訟外和解。

上面的例子因為歐買尬年僅15歲,沒人李與未滿十六歲之歐買尬為性行為,即使當時雙方都是情投意合,依然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歐買尬的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可以代歐買尬向沒人李提起告訴並請求民事賠償。

 

  • 此未成年人之年齡是以「行為時」作為判斷標準